贵阳市房屋注销撤销登记细则出台
可防房开商"一房二卖"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健全贵阳市房屋登记的操作程序,加强房屋登记规范化管理,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就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新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许多细则更加注重可操作性,方便市民办理房屋登记。房屋登记可以依照申请而启动,由当事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允许申请人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撤回登记申请。新《办法》中预告登记的设立,可有效防止房开商“一房二卖”,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购房人的利益。
据悉,本次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就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布:首先,要求办理房屋注销(撤销)登记的市民,可以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直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注销(撤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另外,不能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的,应以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名义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将注销(撤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注销(撤销)登记办理完毕后,登记机构应将房屋注销(撤销)登记情况报告、权属证书(或公告)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必要材料报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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