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嫌房租贵又找来2人同住,房东知道后,以房客擅自转租违反《房屋租赁协议》为由,要求赔偿。
10月24日,银川市的辛女士告诉记者,今年8月她在兴庆区湖滨东街从房东马先生处以月租800元租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双方约定,该房只准辛女士一人居住,如果辛女士与他人合租,须经马先生同意。如果辛女士未经马先生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马先生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且辛女士还要向马先生支付3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此后,辛女士因嫌房租太贵与2个朋友签订了书面的合租协议,将另外2间房租给了她们,3人同住在马先生的出租屋中。随后,辛女士告知马先生另外2个房间租给了她朋友。
马先生认为,辛女士未经他同意就将房屋擅自转租给别人,他不认可辛女士的这种转租行为。马先生要求按合同约定收回出租房屋,辛女士承担违约金。而辛女士认为她是合租行为不是转租,不需要征得马先生的同意,不属于违约行为。
律师说法 未经房东同意属于违约
嘉禾律师事务所高凤江律师认为,辛女士未经房东马先生的同意与他人合租构成违约。辛女士与房东马先生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合同明确规定与他人合租必须经过马先生的同意,但辛女士未经过房东马先生的同意,擅自与他人合租构成违约,其行为无效,并应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高律师在此提醒:市民在需要与他人合租房屋时,最好与房主就是否同意合租、合租的条件及限制情况,以及什么是合租、转租及转借等方面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免发生就合租及转租的认识不同而引发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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